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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与高继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高继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1号原告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福,董事长。被告高继哲。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继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需要庭下和解而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继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0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