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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依春,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刘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21日以借款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核实、弥补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冯光聪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映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