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刑初字第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赵某、田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康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望刑初字第0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辩护人薛源,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蓟县东二营乡西陈各庄村。被告人康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蓟县东二营乡西陈各庄村。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薛源,被告人田某、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冒充铁路工程施工人员,以销售钢筋、水泥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82,000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退还杨某现金8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薛源就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赵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2、被告人赵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伙同被告人田某、康某分别冒充中铁工程局材料科科长、车队队长、工地看门老人的孩子,2013年3月18日9时许,由被告人田某驾车行驶至清苑县抄纸屯村,遇见被害人杨某,被告人赵某下车谎称有工程剩余的铜线、钢筋等要低价出售,取得杨某信任后,拉杨某去“看货”途中,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先后诱骗杨某交付现金共计82,000元,行至107国道望都县邮政局旁红绿灯处时,三被告人将杨某骗下车,携带骗取的现金82,000元逃匿。作案后,被告人赵某、田某各分得赃款35,000元,被告人康某分得赃款12,000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康某、田某到望都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退还被害人杨某82,000元,取得了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清苑县信用联社抄纸屯分社、望都县信用联社赵庄信用社出具的杨某卡号为24×××14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3月18日,分别支取了60,000、20,000元。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18日9点10分左右,其在抄纸屯村家门口晒粪,过来一辆轿车,车上有三名男子,下来一名男子说他们是搞建筑的,问其要不要钢筋,1斤9毛钱,有三四十吨,还有废铜线、水泥,还说如果都要肯定赚钱。那男子从车上拿出半编织袋废铜线说是样品,可以找废品站看值多少钱。其上了车,到满城县井阳驿村一家废品回收站,废品站老板说这铜线20元一斤,穿皮夹克的男子说15元卖给其,拉其去徐水工地看货。往徐水方向没走几里地,那名男子说他们下午开会,让其先交款,到了地方看好货直接交易。他们开车载其回到家,其拿了存折,到抄纸屯农村信用社取了6万元,把钱给了穿皮夹克的男子,他拿了钱给了司机。穿皮夹克的男子把其从车上叫下来,他给他们工程队经理打电话,说6万块不够,让其再取2万。其坐着他们的车,顺107国道从大赛往望都方向走,到望都赵庄信用社又取了2万,上车后给了穿皮夹克的男子,他给了司机。在车上司机说坐副驾驶男子的父亲是工地上管事的,给他点好处费,拉材料过磅时可以把斤两压低点,其拿了2,000元给了那男子。到望都107上的红绿灯处,他们把车停在宇缘超市附近,让其去买烟,出来时车不见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有一个老年人和一个瘦高的年轻人卖过铜线,拿一把红铜线问价格,其说20元一斤。铜线生意不好做,其没收他们的铜线,他们就走了。4、被告人赵某供述,其和田某、康某利用假铜线,在村里物色上年纪的老爷子,以假铜线骗钱。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上午9点多,田某开车拉着其和康某在望都县北边一个村看见一个老爷子在弄粪,把车停在边上,其说是中铁工程局的,搞工程剩下点钢筋,便宜卖给他,让他看了车上的废铜丝,还说不放心可以去看看铜价。老爷子上了车,到一家废品站,其和他去问的价,废品站老板看了铜丝说25元一斤。其说按1千元一袋给那个老爷子,一袋有80多斤,他一听就说要。他去他们村信用社取了6万元,上了车,其让他把钱给了队长(田某)。其说康某的爸爸在工地上看门,可以多装点钢筋,他就把2,000元给了康某。其假装拉他去工地看货,顺着107国道往望都方向开,在车上田某说让老爷子取2万元,把那点铜丝也买了。车开到望都界后,在107国道东侧有一家信用社,老爷子下车取了两万元,上车后给了田某。顺着107往南走到望都一红绿灯处,田某说让他去商店买两条烟给开铲车的司机,让司机多装点钢筋,他下车进了一家超市,其三人驾车奔定州方向走了。其没有卖钢筋、铜线,为了诈骗编的。其假冒的材料科科长,田某是车队队长,康某是看门老人的孩子,帮着搬东西。骗的钱给康某百分之十五,剩下的钱其和田某一人分了一半,其分了35,000元。5、被告人田某供述,其因诈骗来自首。春节时,赵某说有机会出去赚点钱,让其开车,康某搬东西。过了十来天,其三人就出来了。赵某让那个大爷又支取了二万元,说把铜线也卖给他。其它供述与赵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6、被告人康某供述,其来自首。赵某找其跟他出车(骗老头),答应得手分百分之十五。其不是搞铁路工程的,没有带老头去看工地,也没有工地和工程剩余材料,其三人瞎说的。其余供述与赵某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7、望都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分别退还人民币35,000元、35,000元、12,000元。被害人杨某领取了82,000元退赔款。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康乐药店后门监控视频、谅解书、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出具的证明及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田某、康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望都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向雷代理审判员 刘倩南人民陪审员 沈巧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