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宁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住广宁县。被告黄某,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香港居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黄某于2006年11月相识恋爱,于2007年7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待人处事产生分岐,被告黄某长期定居香港,从2010年2月至今分居分吃,互不往来,被告甚至更换了电话也无讲我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曾于2012年8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无法查到被告在香港的具体地址,所以我撤诉。撤诉后至现在也近一年了,仍然无被告的半点信息,因此,我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对各人的债务由各人偿还。被告黄某无作答辩也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黄某长期定居香港,并于2010年春节后双方长期分居分吃,互不往来。原告曾于2012年8月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无法查到被告在香港的具体地址为由申请撤诉。撤诉后至今原告也无被告的信息,双方也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2012)肇宁法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婚后被告长期定居香港,夫妻间聚少离多,特别是近三年来夫妻间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甚至互不传递信息,原告于2012年8月起诉离婚撤诉后,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付),共7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家南审 判 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邓金火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邝伟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各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