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亳执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徐志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和,李素英,陈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亳执复字第00001号申请复议人徐志和,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素英,女,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素侠,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复议人徐志和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利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利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健审 判 员 赵瑞强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