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郸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x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183号移送部门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x,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x盗窃罪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郸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本案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晓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金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