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与高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明·阿布杜热,高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被告:高景伟。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与被告高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撤回对被告高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承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