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与高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明·阿布杜热,高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商初字第311号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被告:高景伟。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与被告高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撤回对被告高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麦提明·阿布杜热依木承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