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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正荣与李立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荣,李立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许正荣,男,1960年2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其福,淮安区复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珍,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正荣与被告李立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正荣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