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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诉黄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财政厅,黄建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陕西省财政厅法定代表人:张社年,厅长。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新,男,汉族,1957年11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财政厅诉被告黄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财政厅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财政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财政厅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陕西省财政厅承担。审 判 长  甄方民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李建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