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陕西省财政厅诉黄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财政厅,黄建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陕西省财政厅法定代表人:张社年,厅长。委托代理人:房大伟,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新,男,汉族,1957年11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财政厅诉被告黄建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财政厅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财政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财政厅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陕西省财政厅承担。审 判 长 甄方民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人民陪审员 李建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