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法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附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志光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向芳担任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秀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甲与张某某系同胞兄弟,双方在房产问题上存在纠纷,张某某因此多次去刘某甲经营的亚丰车站锁门、断电。锁门时间最长的一次达一天之久,导致亚丰车站的班车只能在站外候车。2013年8月26日上午8时许,在武冈市城建公司七楼,张某某与刘某甲再次因房产纠纷发生争执以致厮打。被人劝开后乘电梯下楼时,又发生争执扭打。出电梯后,张某某见刘某甲的一辆银灰色奔驰小车停在城建公司门前,遂上前将该车的后视镜、雨刮器掰脱,并持雨刮器砸了一下引擎盖,致引擎盖凹陷。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9870元。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刘某甲对张某某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是否进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经调查认为,张某某悔罪态度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建议对张某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皮某某、管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受损车辆照片、武价鉴字(2013)第8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兄长因房产发生矛盾,为泄愤,故意毁坏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张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志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