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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枣强县龙飞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枣强县雪福皮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强县龙飞养殖专业合作社,枣强县雪福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枣执字第42号申请人枣强县龙飞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志忠。被执行人枣强县雪福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红。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枣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枣强县雪福皮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8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审判员  杜志广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艳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