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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罗秀妹与梁国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秀妹,梁国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秀妹,女。委托代理人卢成光,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国万,男。委托代理人陈晓雁,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秀妹因与被上诉人梁国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秀妹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罗秀妹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罗秀妹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上诉人罗秀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3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谢    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璐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