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邗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李风香与夏桂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夏某,男,2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伟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春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