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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知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38号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璐,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被告:山东xxx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台头店、被告山东全福元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