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何云飞与张友武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何云飞,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友武,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66号汇金大厦910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8718-3。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东路钟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15025346-8。法定代表人:王华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军,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日新,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业泉,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友芬,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军、杨日新、郑业泉、张友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武、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南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军、杨日新、郑业泉、张友芬150000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叶润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