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谭进福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积臣时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进福,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积臣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谭进福,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米田裕二。被告东莞市大朗积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水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进福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积臣时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进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进福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