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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谭进福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积臣时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进福,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积臣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谭进福,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法定代表人米田裕二。被告东莞市大朗积臣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水平村水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松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进福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积臣时装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进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进福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