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7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许线道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线道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784号罪犯许线道,男,1977年2月16出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7日以(2000)马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线道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皖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高院于2003年6月、2006年4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4月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许线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线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线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线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