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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杨某、崔某甲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崔某甲,崔某乙,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吴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5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崔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5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崔某乙。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7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7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湖吴检刑诉(2014)2013-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崔某甲、崔某乙、江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晓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崔某甲、崔某乙、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崔某甲、崔某乙、江某结伙,窜至本市开发区湖州鹿山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林场内,采用铁锹、锄头挖的手段,窃得种植在该林场内的红枫叶树24棵。经鉴定,该24棵红枫叶树价值人民币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乙、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崔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江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崔某甲、崔某乙、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人员概要情况、刑事判决书、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的证言;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湖价鉴字(2013)54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刑事照相;被告人杨某、崔某甲、崔某乙、江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崔某甲、崔某乙、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乙、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崔某乙、江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崔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崔某甲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江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元,并发还被害单位,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崔某甲、崔某乙、江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崔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崔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琼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