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严林与刘红卫、张爱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刘红卫,张爱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7号原告严林,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严亚君(系原告之姐),女,1960年出生。被告刘红卫,男,1967年出生。被告张爱芝,女,196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林与被告刘红卫、张爱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