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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严林与刘红卫、张爱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刘红卫,张爱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7号原告严林,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严亚君(系原告之姐),女,1960年出生。被告刘红卫,男,1967年出生。被告张爱芝,女,1965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林与被告刘红卫、张爱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