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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5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希文与马龙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文,马龙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5540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希文。被告(反诉原告)马龙成。委托代理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希文诉被告马龙成健康权纠纷及反诉原告马龙成诉反诉被告高希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希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反诉原告马龙成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高希文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原告马龙成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834.27元,减半收取417.14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63.92元,减半收取31.96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