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司有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有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803号罪犯司有龙,男,1963年12月10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5日以(2009)镜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司有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2年1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司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司有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司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