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叶玉芳与李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芳,李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993号原告叶玉芳。委托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民。原告叶玉芳与被告李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玉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耀弟,被告李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玉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2年5月被告称因经营困难需借某40万元,其曾向一唐姓人员借某,但因还款延误,此人不愿再借某给被告,故被告希望以原告名义向此人借某。2012年5月30日,被告安排原告与唐姓人员指定的代表袁某见面。为原告办了一张银行卡,由袁某等人操作转账和取现。被告让原告写了张40万元的借条给袁某,说里面一部分是利息,袁某又让原告在其事先打印好的收条上签名,钱是直接给被告的,究竟多少原告不清楚。事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多张借条,内容为其借原告40万元以及唐姓人员的资金实际为被告借用等内容。因被告未向袁某等人还款,袁某将原告诉至法院,此时被告说她实际只拿到14万元,但法院仍判决原告返还袁某4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某本金4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此款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64.5元(含袁某诉原告一案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4,764.5元、本案律师费1万元)。被告李惠民辩称,原告是为被告借的钱,故同意原告的诉请。因自己现在坐牢,希望等出狱后归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叶玉芳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正。还款日期为一个月,2012年6月29日。”2012年7月2日,被告又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叶玉芳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正。还款日期:2012年7月29日之前偿还一笔资金……”。原告表示这两张借条反映的是同一笔债务。2012年11月2日、2013年4月15日,被告又出具两份借条,内容均为2012年5月30日的借贷是叫原告作担保人,资金系被告借用,由被告负责等等。另查明,案外人袁某曾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返还借某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原告在此案中辩称,其是代被告向袁某借某的,当时只借了20万元,实际到手的为14万元,应由被告向袁某承担还款20万元的责任。2013年5月23日,该院作出(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判决本案原告返还袁某借某本金4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此款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上事实,由借条、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向案外人借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亦经法院判决向案外人承担责任,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某本金,利息并赔偿损失,被告亦同意原告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惠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叶玉芳借某本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李惠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叶玉芳上述本金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李惠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叶玉芳经济损失人民币17,76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66.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汉良审 判 员 屠文韬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