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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