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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与重庆森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森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新华村2社,组织机构代码73982709-X。法定代表人刘道寿,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森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渝中区南区路122-168号附楼名义层第一层124#。法定代表人刘英勇。申请人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森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森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以申请人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镇XX村X社(农房权证XXX字第XXXX**号)的厂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森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对申请人重庆特丽洁生活用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镇XX村X社(农房权证XXX字第XXXX**号)的厂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华[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