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金宏宸商贸有限公司诉黄河买卖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金宏宸商贸有限公司,黄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06号原告:绵阳市金宏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加97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河,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8日,四川省筠连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金宏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河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以35万元为限对被告黄河名下位于绵阳市园艺东街北段**号奥林春天*幢*单元*楼*号(合同备案号为******)、*幢*单元**楼*号(合同备案号为*****)住房二套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邓晓玲名下车牌号为川******号的丰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35万元为限对被告黄河名下位于绵阳市园艺东街北段**号奥林春天*幢*单元*楼*号(合同备案号为******)、*幢*单元**楼*号(合同备案号为*****)住房二套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邓晓玲名下的车牌号为川******号的丰田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