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94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责人:车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南,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万早元,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江汉支行)与被告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行江汉支行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行江汉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105元减半收取750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德祥审 判 员 胡 劲人民陪审员 郭 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