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璜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璜民初字第15号原告: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彬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