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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璜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璜民初字第15号原告: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彬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