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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上海天熙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熙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742号原告上海天熙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治斌。委托代理人陈浩榕,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GIANNICANDIO。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天熙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意莱富康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熙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3元,减半收取计5,251.50元,由原告上海天熙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士钧代理审判员  韩春海代理审判员  田小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君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