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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如东县新林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新林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于旭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043号原告如东县新林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新林镇人民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陶衔前,董事长。被告于旭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新林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新林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新林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新林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元,由原告如东县新林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