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海良与林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良,林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海良,现住榆树市。被告林凤伟,32岁。原告刘海良诉被告林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因本案原告申请中止,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