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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海良与林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良,林凤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73号原告刘海良,现住榆树市。被告林凤伟,32岁。原告刘海良诉被告林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因本案原告申请中止,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 赵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