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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岷梅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岷梅民初字第1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乔某某,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包喜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陈某甲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三、被告乔某某享有探视权,原告陈某某提供方便;四、由原告陈某某返还被告乔某某陪嫁物品:毛毯两条、被子两条、枕巾四条、枕套四条;五、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包喜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