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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罪犯袁春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春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1号罪犯袁春红,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2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春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已缴纳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春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袁春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春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3日,共获嘉奖33次;2011年7月、2012年1月、6月、12月、2013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春红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春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