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乔XX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浚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XX,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3年3月25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9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乔XX无证驾驶伪造号牌为豫GVW8**奇瑞牌汽车,沿东上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河道村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乔XX弃车逃逸,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浚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乔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乔XX到浚县公安局投案。乔XX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00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XX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受伤后逃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乔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乔XX无证驾驶伪造号牌为豫GVW8**奇瑞牌汽车,沿东上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河道村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乔XX弃车逃逸,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浚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乔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乔XX到浚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乔XX给付被害人亲属赔偿款6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乔XX的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乔XX的亲属又给付被害人的近亲属50000元赔偿款,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乔XX予以谅解,并请求对乔XX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俊梅、马建海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事故责任认定书,年龄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调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乔X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就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法院对乔XX从轻处罚,可对乔XX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消烊审判员 赵 慧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