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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建文与田洪波、王金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文,田洪波,王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李建文。被告田洪波。被告王金玲。本院在审理李建文诉田洪波、王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