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民一终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衡与陈新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衡,陈新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巴民一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衡(又名刘恒),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乐祥立,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殿臣,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跃,男,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郝雅军,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衡为与被上诉人陈新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衡的委托代理人乐祥立、王殿臣,被上诉人陈新跃及其委托代理人郝雅军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刘衡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880元,退还上诉人刘衡。审判长 刘宏强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