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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沁与惠州大亚湾万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沁,惠州大亚湾万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26-1号原告张沁,女,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系惠州市惠阳区秋长宏盛达建材店经营者,身份证号码:×××0025。委托代理人汪鑫,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达生。被告惠州大亚湾万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泽武,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泽波,公司员工。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懿、郑站场,是该公司法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沁诉被告惠州大亚湾万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麦地东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2×××27)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冻结期限至2014年1月1日届满。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书》,要求对该账号进行续冻。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对该账号继续冻结。经本院2014年1月21日进行听证,因该账号冻结了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冻结存款499050.77元是案外人马歆挂靠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的工程款(工人工资)。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冻结该账户其中存款499050.77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麦地东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2×××27)人民币100万元中的499050.77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宝团审判员  邓茂军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鹏程叶嘉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