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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刑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练斌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练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133号罪犯练斌,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练斌1996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9月29日,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以(2011)资中刑初字第1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练斌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练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练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练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练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1年12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雪丰审判员  郭庆春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