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与李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李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29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福龙,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临县木瓜坪乡后长乐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与李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福龙已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