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锐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由原告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