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2014)米易民初字第71号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梅,罗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易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兴梅,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现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罗兵,男,汉族,居民,45岁,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张兴梅诉被告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兴梅诉称,张兴梅系米易县冠珠陶瓷的经营者。2010年8月,罗兵承包米易县教师园围墙附属工程。2010年8月12日,罗兵与张兴梅达成买卖围墙瓷砖的口头协议。后经结算,罗兵尚欠张兴梅围墙瓷砖款20138元。为此,原告张兴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罗兵支付围墙瓷砖款20138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张兴梅提供的被告罗兵的住所,不能向被告罗兵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原告张兴梅未能提供被告罗兵的有效身份信息以核实其诉讼主体资格,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兴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张兴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晓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