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李兴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李兴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64号罪犯李兴东,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二月四日作出(2010)招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东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1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取得较好成绩,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被评为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现该犯有余刑1年6个月17天,服刑期间得考核积分98分,执行机关报呈对其予以假释。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李兴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本院认为,罪犯李兴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红审判员 周淑美审判员 姜 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