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焕海与刘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号原告:李焕海。被告:刘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海与被告刘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审 判 员 何振玉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