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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焕海与刘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号原告:李焕海。被告:刘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焕海与被告刘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树亮审 判 员  何振玉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