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邵瑛与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瑛,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邵瑛,男,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伟雄,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邱建勇,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瑛诉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丽琼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42062元(暂计至2012年4月30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347.62元(暂计1日,具体应计至原告实际收到房产证之日止)。3、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七第5条和第12条无效。4、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前向原告邵瑛支付56106元作为逾期交楼违约金,该款由被告直接转帐至原告提供的帐户。二、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同意为原告支付五年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单价×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自应缴时间之日开始计付,业主已缴付或免交管理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三、被告广州市恒隆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办理房产证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分局收件回执》交付给原告,由原告直接到房管局领取房产证。若原告不配合被告办证手续或不领取房产证的,办证日期相应顺延。四、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收退,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佩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