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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戴福林与梁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福林,梁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戴福林,男,汉族,住茂名市XXX路。被申请人:梁康荣,男,汉族,住茂名市XXX街。申请人戴福林与被申请人梁康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梁康荣转移财产,于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梁康荣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X侧(XXX小区)证号为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下8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南至北划定,按评估加出让金2828元/㎡,查封两年期内的利息及违约金已计在内),价值约246036元。申请人戴福林提供担保人彭田昌所有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1—601#(房屋所有权证: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戴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梁康荣名下位于茂名市XXX路XXX侧(XXX小区)证号为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项下8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南至北划定)。二、查封担保人彭田昌所有的位于茂名市XXX路XXX号大院1—601#(房屋所有权证:XXX号)。土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时间以查封登记机关或协助执行义务人协助执行查封的时间为准。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查封效力灭失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继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