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中民终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中民终字第1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华,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3)泰海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高的委托代理人张春华又于2014年1月20日代表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春华作为上诉人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有权代表上诉人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回上诉。现张春华代表上诉人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泰州市涌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卫平审判员 吴 玫审判员 于 焱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明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