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叶某甲,女,汉族,1972年05月0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叶某乙,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