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46号原告:叶某甲,女,汉族,1972年05月0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叶某乙,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叶某甲诉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0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审判员 汪晓彬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