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殷大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二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男,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2007年被告人殷大伟因犯盗窃罪,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1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2月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于于2014年1月8日以通二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曹树楠、阚红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殷某某在通化市二道江区李某某家,趁李某某去卫生间之机,将其钱包内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偷走,并于当日,将卡内人民币2000元取出。所盗钱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7时许,在通化市二道江区147栋4单元2楼其朋友李某某家中,趁被害人李某某去卫生间之机,将其钱包内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偷走,并于当日,分2次将卡内存款人民币2000元取出。后将所盗钱款挥霍。另查明,被告人殷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4年1月21日退还被害人李某某损失款2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犯罪,所宣读和出示进行了质证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1月12日,我陪李某某去建行取钱就偷偷把她银行卡密码记住了,当天晚上我在李某某家过的夜,11月13日早上7点多,我将李某某的建行卡偷了出来,后来我跟她说我要去市里办点事就走了。到市里新站广场一个建行自动提款机取出1500元现金,后来又到外贸附近一个建行自动提款机取了500元现金。取出现金后不久,李某某打电话跟我说她的建行卡被人取走了2000块钱,问我是不是我拿的,我当时说不是。后来她说要报案,为了让她不怀疑我我就陪她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了。是粉色的长款女式钱夹当时放在床上。她知道钱丢了是因为她手机有短信提醒。取出的2000元钱吃喝住花了。她家在二道江区147栋四单元2楼。我对李某某一直使用任宏伟这个名字。二、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2日早上7点至8点的时候,我和我对象任宏伟去二道江山上转盘的建设银行取钱,我当时取了2000元钱,卡里还剩下2000元整。回家我就把包放在了床上,第二天早上8点半左右,我去了一个朋友家,9点01份我电话来了一条短信,我一看是建设银行卡里的钱被人取走了500元,9点02分第二条短信卡里的钱又被取走了1000元,10点08分第三条短信又被取了500元。我的卡里就剩下39.82元,我就回家去找银行卡,没找到就来派出所报案了。我的银行卡密码只有我自己知道。三、其它书证1、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殷某某。2、李某某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07)二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4、被告人殷某某在建行自动提款机取款的视频截图。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殷某某均不持有异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殷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汤化冰人民陪审员  马晓君人民陪审员  范新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