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933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徐某,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