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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933号原告陈某,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徐某,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敏婕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童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