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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何某与田某甲、田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田某甲,田某乙,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何某,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武邑县农民。被告:田某甲,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出生,深州市农民。被告:田某乙(又名田二壮),男,汉族,1958年11月19日出生,深州市护迟镇田角村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生,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长  岳春枝审判员  郝连棣审判员  白会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