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9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9769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园二路7号附4号7-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强,总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负责人杨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8层818室-009号。法定代表人朱海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媛,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广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自柱代理审判员 朱书龙人民陪审员 安永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薄 雯 更多数据: